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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無錫市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0年09月26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shù):

      文號 錫政辦發(fā)〔2020〕20號
      制發(fā)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4-23 15:21:08
      文件狀態(tài) 執(zhí)行中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無錫市定銷商品房

      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辦發(fā)〔2020〕20號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3日

       ?。ù思_發(fā)布)

        

      無錫市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定銷商品房價格管理,規(guī)范定銷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省物價局省住建廳關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無錫市區(qū)范圍內從事的定銷商品房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銷商品房,是指經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確定的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向房屋被征收人或特定群體定向銷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條 定銷商品房價格依照所在地政府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建設成本、征收安置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并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五條 定銷商品房建設成本由開發(fā)建設成本、管理費用、利息費、稅金和利潤等構成。開發(fā)建設成本,計算方法與普通商品住房相同。管理費用,按照開發(fā)建設成本的2%計算。利息費,按照為定銷商品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fā)生的合理貸款銀行利息等融資費用計算。稅金,按照國家當期規(guī)定的稅目和稅率及相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規(guī)定計算。利潤,按照開發(fā)建設成本的3%計算。

        第六條 為有效控制成本與費用,定銷商品房實行成本測算審核確認制度。項目所在地縣(區(qū))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門在申報定銷商品房價格前,應委托具有專業(yè)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成本測算,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七條 定銷商品房價格原則上在項目開工之前制定,由項目所在地縣(區(qū))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門主動向社會公開。

        已開發(fā)建設的商品住房項目經批準轉為定銷商品房的,項目所在地縣(區(qū))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門應當在定銷商品房銷售前及時提出申請,報送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核定。

        第八條 定銷商品房價格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ㄤN商品房價格申請報告;

        (二)第三方成本審核機構出具的成本測算報告;

        (三)經有權的政府批準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項目所在地縣(區(qū))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門定銷商品房價格申請后,及時審核并提出定銷商品房價格,并在項目土地出讓前會市財政、自然資源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對定銷商品房價格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執(zhí)行。

        定銷商品房價格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調整。因政策調整、征收安置費用、開發(fā)建設成本等發(fā)生變化確需調整價格的,應按程序報市政府同意。

        第十條 項目所在地縣(區(qū))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門可在每次審批價格銷售總額不變的前提下,根據(jù)住宅區(qū)位、朝向、樓層等差價系數(shù)確定每套住房實際銷售價格。綜合差價系數(shù)應等于或小于零。

        第十一條 定銷商品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和“一價清”制度,項目所在地縣(區(qū))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主管部門要在征收安置場所顯著位置公布定銷商品房每套住房的銷售價格,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其它費用(超面積除外)。

        第十二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執(zhí)行,也可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責編: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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